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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婚,14岁女儿想和她一起生活,法院尊重孩
在安定家庭中,一旦婚姻破裂,继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往往比亲生子女更为复杂。近日,一起涉及女儿抚养权的离婚纠纷通过法院调解得到解决。调解结果深刻体现了民法典对监护关系形成的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保护,落实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017年,胡女士与已离婚的李先生相恋,次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婚前育有一女李佳(2011年10月出生)。婚后,李佳与胡女士、李先生生活在一起,逐渐与母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20年,胡女士与李先生诞下婚生女儿李怡。然而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而矛盾更加严重。 2021年女士去c我们。此后,两人虽然没有完全分开,但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情感裂痕尚未愈合。女士相信,到 2024 年。胡某因婚姻无和解可能性,再次提出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规定婚生女儿李怡和继女李佳均由胡女士抚养,合租房屋也归胡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双方再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但由于重大矛盾未解决,两人关系再次破裂,并与胡女士离婚。经过法院再次调解,双方最终确认,非婚生女李佳和婚生女李B均由许女士直接抚养。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继女李佳的抚养权问题。作为女士的继女,期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向已经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李佳咨询了其个人倾向。他明确表示希望继续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不想与母亲和妹妹分开。胡女士还表示,胡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尽管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多年来他一直把李佳当作自己的儿子一样对待,愿意继续承担李佳身高的责任,给他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庭审中,法官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监护关系稳定:胡女士与李佳共同生活了八年左右,履行了亲生和教育义务,双方形成了法律认可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孩子的真实意愿:李佳已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有与母亲在一起的意愿真实、清晰;三是情感依赖和成长环境:李佳与母亲和姐姐建立了强烈的情感联系,维持目前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最终,尊重法院选择了孩子,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由李佳女士直接抚养。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