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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修复,如何建立长效机制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支持信用受损但主动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地重建信用。 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2026年3月31日前全额还款的,实行一次性信用调整。破除“失信终身受限”的困境,从单纯处罚走向“惩戒并重”。为什么要进行个人信用修复?如何推进信用修复长效机制建设?本期《新闻1+1》致力于:个人信用修复,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信用问题的概念发生了哪些变化?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忠:通过这次政策的调整,如果相关子当事人因外界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失信,且无主观故意过错,不会影响交易相对人的信任。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政策,只要支付及时,就认为他没有失信的主观故意。如果他再次借钱,他必须按时还款。我认为这是政策观念的转变。建立信用修复长效机制有何期待?明年4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实施信用修复管理措施。如果我们把两条信息放在一起看,我们对未来的长期信用修复机制应该有什么期待?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史新忠:信用修复只有在出现失信之后才需要修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考虑违反信任的概念。违反信任 u通常意味着失去对方的信任,我们认为这是违反信任的行为。然而,我们现行的许多相关条款并没有区分当事人是否因外界因素或主观故意过失而未能及时履行合同。如果本案被认定为失信,是当事人或全社会无法接受的,或者信托不予认可。这样的话,在创建未来的信用修复系统时,首先需要思考的概念是哪些主体我们认为是不诚实的,哪些行为我们认为是不诚实的。这一规定也为反思这个问题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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